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发展

作者: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6-05-11 08:22:33 查看次数:6607 次

 

(一)申报条件
市级以上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中,引进企业来黄投资实现自身产品延伸加工或产业链上下游产品延伸的现有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改造达标和资质文号取得、工业设计或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等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产业集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证(文件)、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项目竣工文件(或计划竣工报告)(复印件);
3、项目合作双方协议合同及其他引进证明材料,行业改造达标或新引进文号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省认定的技术中心等相关项目证明文件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对引商企业引进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不高于1%给予引商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其它每个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新上重大工业项目除外)。
附件:2016年度黄石市产业集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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