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

作者: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7-06-22 01:32:24 查看次数:7602 次

 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

 

2017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黄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拟推出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社会化专业服务给予政策性资金补贴。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补助本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黄石市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

(一)招商引资到黄石城区(开发区)落户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转型发展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城区(开发区)工业企业。

(四)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城区(开发区)工业企业。

(五)本市城区(开发区)内工业园、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区注册的小微工业企业。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由签约服务机构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的咨询、诊断、代理和培训等服务中产生的专业性有偿服务,包括:

(一)当年度招商引资已经落户我市城区(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在建设中的社会中介服务。

(二)当年度全市工业转型发展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社会中介服务。

(三)城区(开发区)工业企业股改或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

(四)服务中心组织或承接市经信委的为企业组织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讲座培训所产生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申报当年度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企业项目审计费、专家评审费及相关费用。

(六)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中)的管理、技术、产品质量标准认证、财税、信息、评估(价)、投融资、担保、知识产权、商标认定、挂牌上市及资本要素市场、认证、代理、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等需求服务。

(七)信用评级评估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及评级评估服务,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八)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5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九种券面。

补贴分重点类补贴和一般性补贴,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为重点类补贴,按合同金额的50%补贴(不足100元部分按四舍五入计),补贴金额100000元封顶;第(六)、(七)、(八)类为一般性补贴,按合同金额的50%补贴(不足100元部分按四舍五入计),补贴金额10000元封顶。第六条第(四)、(五)类由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决定,服务中心办理合同手续,制定相应服务活动方案。

第八条 服务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具备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运行机制良好。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资料;

(三)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范围、能力和实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服务中心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合作书,并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签约服务机构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黄石综合窗口”等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申领流程

(一)申请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在服务中心平台注册,登录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黄石综合窗口”(hs.hbsme.com.cn)。

(二)中小微企业可随时在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在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黄石综合窗口”下载填写《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表》(或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领取表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相应服务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支付合同款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小微企业申请服务补贴券服务情况记录真实性承诺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补贴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需增加以下申报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工业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认定证明;

2、工业发展转型重点项目:提供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市工业转型指挥部认定证明材料;

3、技术改造项目:①提供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证明材料;②必须是报备市经信委的项目;③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4、股改和重组企业:①必须是股改和重组工作完成的企业;②提供城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5、工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提供城区(开发区)和市级主管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券审核及发放

(一)服务中心对中小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到服务中心领取补贴券;

(四)各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工业园和孵化器可根据《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组织中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 补贴券的使用管理

(一)申报服务券按先后顺序排队,至当年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年度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

(二)中小微企业领取的服务补贴券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三)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及签约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结算方式及流程

第十六条 补贴券的结算方式

对于与相应服务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内容已完成的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对申请企业结算,第六条第(四)、(五)类情况由服务中心按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决定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兑现大致同步。结算资料包括:

1、领取的服务补贴券(背面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对服务中心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第六条第(四)、(五)类情况需有合同活动方案和服务单位发票。

第十七条 补贴券的结算流程

1、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合同的合法合规情况、项目的真实性、合同履行和服务情况、收费依据和合理性进行核实审计;

3、服务中心按照一定比例对补贴项目进行抽查,并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

4、报市经信委审批;

5、在市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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