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6 查看次数:14884 次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放宽我市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职工,从 2015年 1月 1日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凭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购买安置房源资格证等材料,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降低首付比例。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仅限一套)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

  (二)发挥家庭代际作用。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购房职工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允许缴存职工(主借款人)购房贷款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三)先提后贷。参与棚户区改造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职工,可申请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留足 6个月缴存额),提取后可再按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放宽提取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购房职工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支付房屋装修。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在对本市范围内及鄂州花湖区域和浠水碧桂园项目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 500元/㎡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 5万元,且只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六)支持异地购房。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单位,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就近安排专班人员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贷款审批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公积金贷款困难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要优先予以安排。

【发文单位】: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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