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发布日期:2015-09-04 查看次数:14128 次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

  (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

  (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八)国企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

  (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十三)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但市人民政府要求上报批准的除外。第四条下列事项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二)政府人事任免;(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

  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同时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基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理时限。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初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支持市人大代表就拟决策事项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拟决策事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在听证会召开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拟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管理、交通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等方面进行廉洁性评估,并形成审查、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就协商情况、协商意见的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修改后的草案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有关地区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人民政府,列明各方理由,拟定两个以

  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的分歧意见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协调。经协调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

  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拟决策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的基础工作后,应当将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草案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意见、风险评估自评报告、合法性自查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法,存在重大廉洁风险

  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决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决策草案在搁置期间,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决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单位。

  决策事项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反馈或者公布公众、专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批准的,或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第三章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可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停止执行等的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应按本规定程序执行,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承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实施单位分别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前期论证、决定及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人员违法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事宜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发文单位】: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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