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3-09 查看次数:17720 次

黄石市经信委  黄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的
通    知

各城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黄经信〔2015〕17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黄石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一、支持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一)申报条件
对城区(含开发区)企业符合《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国家鼓励类投资、本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投资协议或项目备案(核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000万元,建成投产的新上重大工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新上重大工业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证(文件)、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已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支持的工业项目,中央、省级有配套要求的按要求支持;其他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额度不高于2%进行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终端产品类项目按不高于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00万元,已竣工投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证(文件)、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产品升级换代或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其他项目按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市级以上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中,引进企业来黄投资实现自身产品延伸加工或产业链上下游产品延伸的现有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改造达标和资质文号取得、工业设计或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等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产业集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证(文件)、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项目竣工文件(或计划竣工报告)(复印件);
3、项目合作双方协议合同及其他引进证明材料,行业改造达标或新引进文号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省认定的技术中心等相关项目证明文件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对引商企业引进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不高于1%给予引商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其它每个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新上重大工业项目除外)。凡新获批的药品文号,按10万元/件予以奖励,对新获批药品文号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按20万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获得湖北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我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国家、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或《黄石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先进制造装备等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或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投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
对获得湖北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
对我市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先进制造装备等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规模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纳入我市“巨人计划”培育范围,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50、100)亿元;税收与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巨人计划”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须包括上缴税金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企业上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4)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报告。
3.支持标准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分别再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同比增长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进规
1.申报条件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当年投产新进规企业,符合《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国家鼓励类投资、本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投资协议或项目备案(核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新上规模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统计部门出具的进规企业确认函;
(4)项目备案(核准)证(文件)、规划、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没有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进规企业只提交前三项资料。
3.支持标准
进规企业奖励3万元。
当年投产的新进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额度不高于2%进行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终端产品类项目按不高于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申报条件
参加国家工信部、国家级行业协会和省政府重要展会,以及国外重要展会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工业企业参展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和发票(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企业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国内展会补助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单次国外展会补助最高10万元。
七、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对上一年度已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终端产品类的工业企业,其上一年度产值增速为15%以上,且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减明细表(帐),以及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清单等(复印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材料(由审核机构向银行查询);
5.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上一年度企业生产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100万元的贴息。
八、支持互联网+应用
(一)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有较高推广价值和较好商业发展前景、能够形成一定的行业应用示范引领作用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应用示范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及大数据产业应用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报告书(含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和应用推广情况,项目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新上大数据产业园区及软件园区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九、支持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中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类、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等具有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报告书(含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和应用推广情况,项目对企业发展方向的影响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1.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与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支持标准
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一)服务平台建设及能力提升
1.申报条件
引进、建设或通过“主辅分离”新成立服务于工业企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在创业服务、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金融保险创新、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提升。综合性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提供服务相应的条件和设施。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服务平台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服务平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分析(可行性)报告(包括平台定位、自身建设发展情况,为我市工业企业服务情况,平台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4)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购置设备和提升服务能力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项目投资资金证明材料)。
3.支持标准
新建设平台按近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补助,最高80万元。实施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额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方向的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黄石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补贴申请表》(也可直接登陆黄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s.hbsme.com.cn)在线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协议合同及相关资料。
3.支持标准
对中小微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实行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单个中小微企业每年度只享受一次补贴,按实际购买服务的5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万元;符合我市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和互联网+及信息化推广运用成效显著的,补贴总额最高2万元。
4.申报时间
企业随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
十一、支持工业行业协(商)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当年积极开展活动、且对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或组织承办、参加全国、区域性行业协作交流、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的工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商会。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工业行业协(商)会、产业联盟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或《黄石市工业行业协(商)会组织展会活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黄石市工业行业协(商)会、产业联盟年度评定证书(复印件)或行业商(协)会等承办、参加全国、区域性行业协作交流、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申请报告、活动详细方案、本市企业参加数量(含名单)和预期成效报告。
(三)支持标准
对当年积极开展活动、且对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行业协(商)会、产业联盟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组织承办、参加全国、区域性行业交流、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按照会议规模和实际效果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十二、其它
(一)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需要,由市政府决定是否适时发放企业帮扶资金,市经信委根据各城区(开发区)报送情况按照突出重点、符合产业政策、有帮扶空间、有税收贡献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评审后报批发放。
(二)申报范围:项目申报仅限于各城区和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出台相应办法。项目申报主要面向成长性强、市场前景好、科技投入大的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技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单一支持的原则,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政策补贴。
(四)申报材料:须正式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可在申报评审过程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申报材料。
(五)申报时间: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两次组织申报工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专项每年度只组织1次申报。
(六)除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和支持工业行业协(商)会发展专项外,所有专项均须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集中书面申报,并加盖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七)专项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6223786),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财务专门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并通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进行审计服务补贴。
(八)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市经信委应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对申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及竞争性评选,评选结果在一定期限公示,确保结果公正透明。
(九)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市经信委的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hsjw.gov.cn)中下载。
(十一)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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